邮箱:sjzzerui@163.com | 咨询热线:13315153750 86082121

知识常识

当前位置:首页 > 知识常识 > 哪些证据不被视为《商标法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

哪些证据不被视为《商标法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

日期:1970-01-01

仅提交下列证据,不被视为《商标法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:

  1.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、合同;

  2.书面证言;

  3.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、视听资料、网站信息等;

  4.实物与复制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