哪些证据不被视为《商标法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日期:1970-01-01 仅提交下列证据,不被视为《商标法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: 1.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、合同; 2.书面证言; 3.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、视听资料、网站信息等; 4.实物与复制品。 上一篇:哪些情形不被视为《商标法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← 下一篇:没有了